黄祖辉:建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国乡村发现--从这里发现中国乡村
一、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构的核心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2013年、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等都强调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一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现代市场竞争的经营体系。核心是实现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与现代农业支撑体系的有机结合,也就是说,要建立能够支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多元化农业服务体系形成、多类型农业规模经营发展、多种农业经营机制与组织模式耦合以及产业化经营水平提升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当前,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是创新与之密切相关的家庭经营制度、合作经营制度、双层经营制度、产业化经营制度和行业组织制度。
二、创新农业家庭经营制度
首先,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仍然要坚持。农业家庭经营的类型很多,无论是兼业型还是专业型,小规模型还是规模型,传统型(如自给型)还是现代型(如家庭农场),都有它存在的土壤和条件。我国区域辽阔,自然环境多样,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性明显,经济社会体制又处在转型中,多类型农业家庭经营格局的存在具有必然性,绝不能因为他们身上存在这样和那样的不足而否定农业家庭经营制度本身。
其次,我国的农业家庭经营制度不断完善与创新。一是消除阻碍家庭农业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二是着力培育新型的家庭农业经营者。三是建立现代家庭农业的支撑体系。要将扶持农业和扶持农民分开,使各项农业补贴与支持政策更具针对性。要建立与完善多元农业服务体系与平台,使农业家庭经营建立在完善的服务体系基础上。四是发展多种类型的家庭农业规模经营。对现阶段家庭农场的发展,应稳步推进,不宜定指标,不宜过于以土地经营规模为门槛条件。
三、创新农业合作经营制度
农业合作经营制度的创新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这种创新,不仅应与国际相接轨,而且要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
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看,目前合作组织的数量是够了,现在是质量问题。重点是在农业合作组织的联合发展、合作社的股份化和行业组织建构,新一代合作(股份合作)组织模式在我国的应用与发展,农业合作组织在融资、保险、抵押等方面的功能拓展,农业合作组织治理结构的改善等方面寻求突破和创新。
从与国情结合的角度,重点是在专业合作组织与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相互融合,专业服务型合作组织和农业综合型合作组织的发展,农业供销合作与农业信用合作回归“三农”的改革,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农民合作组织与农民组织(农协)的关系,农民合作组织政策与法律环境的改善等方面寻求突破和创新。要科学辨析当前所出现的各种股份合作农场或股份合作社,避免政府扶持政策和法律在这方面的偏差和误判。
四、创新农业双层经营制度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民(社员)统分结合的农业新型双层经营制度。比起传统的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员的双层经营制度具有更大的发展潜力与空间,能突破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区域空间局限,实现跨地区发展,进而更好实现服务的专业化分工与规模化效率。同时,仍要发挥龙头企业、政府部门在服务农民,尤其是技术服务、营销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其次,农业双层经营制度的创新还应体现在双层中“统”的功能的增强与延伸。如赋予合作社融资、保险、抵押等功能;建立“三位一体”的服务平台,即以合作组织为载体,以农技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为平台;促进合作社的联盟化发展;在合作社联盟基础上建立真正有效的农业行业组织(协会)。
五、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制度
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制度的关键是充分发挥家庭经营、合作经营、公司经营这三种经营制度以及行业协会制度的自身优势和集成优势,以形成家庭经营、合作经营、公司经营与行业组织四位一体、优势互补、有机结合的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
创新的基本方向是将原来的公司(龙头企业)主导的“公司+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转变为公司与合作社共同主导的“公司+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化经营模式,并且积极探索由合作社主导、合作社直接向下游延伸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即“合作社+公司+社员”的更为纵向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
在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的过程中,要支持和鼓励下游的公司(龙头企业)主动向上游延伸,尤其是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如人员培训、技术服务、品牌打造、质量控制等)以及与合作社建立更为紧密、互利共赢的利益机制(如互为参股、二次分配、价格保护)等方面发挥作用,使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尽快适应世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进程。
六、创新农业行业组织制度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构离不开农业行业组织制度的创新。我国农业行业组织制度的作用发挥,一方面有赖于农业行业微观主体,如经营农户和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更有赖于政府机构的改革与职能的转换,政府如果不退出行业管理的诸多职能,行业组织的功能就得不到发挥,整个农业的产业组织体系和经营体系就不可能完善。政府农业管理职能的转变要与农业综合性服务平台的建设相结合,可以考虑在政府农业管理职能转变与机构改革的同时,将现行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基层农业供销合作体系、农业信用合作体系有机整合,并与农业行业组织(协会、联盟)相结合,建立以农民合作社为核心载体、融合“三位一体(农技、供销、信用)+行业组织”的农业综合服务平台与行业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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